
中广网银川11月25日消息昨日,《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下称《条例》)评估报告正式公布,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四点意见和建议成为与会各界的讨论热点。四点意见和建议分别为区分新住宅和老住宅的达标温度、采暖费应按使用面积收取、申请停暖能否让住户有发言权、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其一,区分新、老住宅的达标温度。《条例》第15条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这不符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应区分新、老住宅以及顶楼和把边楼的情况,将这些房子的最低供热温度区分对待。对评估组的意见,有与会者表示,对于一些老、旧小区,可以容许最低温度有正负2℃的上下浮动;《条例》应对供热企业已履行职责但距达标还有1-2℃的,认定为正常供热。对老、旧小区的最低供热温度设置不同标准,与会者大都认为操作性较差。
其二,采暖费应按使用面积收取。评估组建议,应在《条例》第23条中增加规定:采暖费应按照使用面积收取。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采暖费按仪表读数计收;未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采暖费按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应逐步过渡到按使用面积计收。对此,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不具可操作性。首先,如果按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可能会提高供热价格,热用户支付的热费并不能真正减免;其次,现有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该由谁来测量,测量结果是否有人信服,测量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等都是问题。
其三,申请停暖能否让住户有发言权。《条例》第25条规定,热用户申请停暖时,需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评估组认为,这只是简单规定热用户应申请停暖,并未对供热单位不同意热用户申请的必要条件作出详细规定,这给供热单位"强卖"服务提供了便利。2008年,不少热用户申请停暖,但均被拒绝,这种市场契约关系中维护单方利益的不公平现象,不应在《条例》中被合法化。对此,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热虽然是一种特殊商品,但供需双方之间仍是合同关系,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即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这样的规定也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其四,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评估组认为,供热单位应向物业办供热科交纳本采暖期供热质量保障金,作为对交清采暖费且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不达标天数的赔偿费用基金,供热质量保障金在当年采暖期结束后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由物业办与供热单位结算。对此,多数与会者表示赞同。同时有与会者指出,由于城市集中供热初期,银川市供热市场化步伐过快,导致供热企业入行门槛过低,供热企业良莠不齐,弃暖、弃供每年都有发生。如要修订《条例》,就应该把企业到底拥有多少资产才能成立供热企业等列入《条例》中,同时建立核算机制,明确企业弃供后应承担什么责任,并建立弃供处罚制度。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 Copyright 2009-2010 SinoScape.com,秦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webmaster@sinoscape.com 冀ICP备09007867号 |